答:一般来说有四种,即回收企业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、回收企业虚构的交易环节、上下游企业涉嫌“假开业”的正规企业、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难以传递到回收环节,具体分析如下:
1.回收企业很难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,导致税负过重。
回收废旧物资的企业的原材料来源主要有两个:一个是个体户回收的大量废旧物资,占80%,这些个体户基本不开增值税**,即使开。对于回收企业来说,收款率只有3%,投入扣款严重不足;是废物产生企业回收的废旧物资,占比很小,所以投入扣除前差距还是很大的。特别是2008年以后,回收企业的销售基本都是全额支付,也就是17%。扣除地方附加税费后,回收企业的税收远高于其他行业,利润率会大大降低,甚至出现亏损。
2.回收企业启动虚拟交易,虚开**。
这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。进项税额抵扣不足,造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等税种偏高。一些企业为了盈利,甚至采取相关违法行为,比如“买票”:向开票方支付开票费用,从而获得增值税专用**,然后抵扣进项。但是,**开了,真的没有真的东西,就是所谓的“票货分离”,这样的经营方式,
3.上下游企业“虚开”,企业徘徊在违法边缘。
联锁到这个环节,由于上游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,增值税无处不在。所以说到下游企业,上游是否合法合规,直接影响下游能否正常申报抵扣增值税,或者是否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流失。假公开案件大多是上游企业的假公开问题,涉及到下游企业,从税务稽查到案件查处都有。无论哪种方式,对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来说都是不一样的。4.加工中的税收优惠很难在回收中传递到正规企业,导致“劣币驱逐良币”。
目前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在生产加工环节向民众开放,旨在稳定加工环节,将优惠政策传递给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。但事实是,很多回收环节都是个体户,不需要交税,所以回收成本低,但是价格被抬高,废料从废物产生者的接受中回收,产生了“无票价”和“有票价”两种价格体系。导致正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积压,导致停产或业务变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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